1 / 20
文档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16年金融债券法律意见书.doc

格式:doc   大小:1,023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16年金融债券法律意见书.doc

上传人:2112770869 2017/2/9 文件大小:10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16年金融债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 500 号来福士办公楼 19楼二零一六年六月 1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发行人/公司/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本期债券/本期金融债券 2016 年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债券本期债券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定的《宁波鄞州农村合募集说明书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3月 2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 第130272 号《审计报告》、于 2015 年3月2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 第130264 号《审计报告》,于 2016 年3月2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 第 130356 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2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发行公告银行章程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而制定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发行公告》发行人于 2014 年4月29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章程》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本期债券发行需获得其批准的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银监会《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 年第 1号) 中国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第二节引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陈勇、徐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发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金融债券”) 的专项律师,就本次金融债券的发行及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仔细地核查了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并得到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保证:即应本所及经办律师要求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复印件及其副 3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本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此基础上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合作银行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涉及发行人本期金融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期债券的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监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中的法律事务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对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关于发行人已经完整、真实、全面地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之原始文件、原始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或书面证明、确认、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上述审查、判断过程中对有关事实的理解,发表及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鄞州银行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执业要求,对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