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母婴平安。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
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以不断提高危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
一、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负责对高危孕产妇工作进行管理及
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并指导全省开展高
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
2、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吉林省高危孕产妇
管理规范》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负责
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
与指导,按照《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
标准及管理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急救中
心。
一、工作职责
3、县(市)级卫生局根据市(州)级制定的实施
方法,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级孕
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
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
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省、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指
导和规范市(州)、县(市)级高危孕产
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市
(州)、县(市)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
次死亡孕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
一、工作职责
2、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
部门,对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
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
理,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
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死亡孕产妇及
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分析报告及评
审总结。
一、工作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
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
向上级医院转诊。
(2)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
应随身携带。开展产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
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
现高危因素及时上转。
一、工作职责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时筛查高危因素,对重症产科合并症、并发
症,胎儿和新生儿异常及时报告、转送。
(2)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
相关辅助科室等业务骨干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
组,承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一、工作职责
3、省、市(州)级医疗保健机构
(1)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会诊申请,并派人进
行现场会诊及指导抢救,接受转诊的高危孕产
妇及胎婴儿的急救工作。
(2)在进行医疗保健服务工作中,坚持在各不同时
期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筛查、诊治、健康教育
和指导以及危重情况告知。
一、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