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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上传人:nvlizqa 2014/1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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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新驰衡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阜新驰衡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阜新驰衡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下岗再就业等政策的规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有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铜、苯、***、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