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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久阅文学 2022/4/16 文件大小:3.4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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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第三章 股票发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五)发行方式、价格、范围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股票分为按面值或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面值发售。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须由证券承销商分别采取包销、助销、代销等方式发售。
承销数量超过3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三家证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承销数量超过5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五家证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承销团中的总承销商的承销比例应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总承销商与各分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每次承销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承销期满时尚未售出的股票,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承销商在销售前,应将承销合同的副本报主管机关备查。证券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其合同所定的发行价格销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证券承销商包销、助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余额的4倍。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商可按承销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包销、助销的报酬或代销的手续费,其费率标准由主管机关及深圳市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应于承销期满后或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完后15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发行报告。发行报告应包括:
(一)销售经过及其数量;
(二)认购人总数;
(三)认购发行额0.5%以上者的名单;
(四)承销期满后由证券承销商自己认购的数量;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售的方式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境内法人购买股票不得使用贷款、拨款。用自有资金购买的,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所购股票及所获新股认购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分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
年满18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认购股票。但所持有各种股票的票面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批准。
境外投资者(除发起人外)认购股票,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发行公司应于发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发行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抄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实际发售的股票的种类、数量、范围、方式、价格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占总股份1%以上的股东名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应于营业年度的每半年终了后60天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中期财务报告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已上市的公司,还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应备置于公司,以供股东或债权人随时查阅。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股份按不同所有者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家股。是指国营企业的净资产所折股份和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国营单位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内企业法人或其它团体法人用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是指本公司职工个人股或社会公众个人股;
(四)特种股。是指中国境外的政府、法人或个人投资购买的股份。
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转让,由所隶属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或垄断行业,国家要保持控股地位。其它企业的股份比重,以市政府批准的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派发红股属于扩股。公司派发红股不得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并须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报送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