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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powerpoint 3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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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powerpoint 36页).ppt

上传人:apanghuang16 2022/4/16 文件大小:3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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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powerpoint 3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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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置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1、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保证职业健康检查过程和结论合法、客观、真实;
4、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5、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个体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种类的不同, 一般分4- 5种情况: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指标正常;
检查发现一项以上(有意义)指标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
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建议;
其它疾病或异常:与目标疾病无关的其它疾病或指标异常.
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

对该单位本次所有被检查者的体检结果总结。 应明确本次对那些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了检查、检查人数、项目、发现的问题;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监测资料(必要时现场调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总结评价,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二十四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监督管理
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页,编辑于星期四:十三点 十七分。
监督检查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