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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研究道MDT路交通事MDT故归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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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研究道MDT路交通事MDT故归责.doc

上传人:yixingmaoj 2017/2/16 文件大小:1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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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研究道MDT路交通事MDT故归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研究汽车的发明以及广泛应用,在给人类带来交通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汽车已成为现代工业社会的“杀手”。如何减少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当事故不幸发生后,如何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遂成为交通事故法的两大主题。为此, 可通过事前的防范以及事后的制裁措施实现,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属和承担制度是实现该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仅影响交通事故法目标的实现,而且对事故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制度的设置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价值。为了研究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本文首先厘清了侵权行为法上的各责任原则概念,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两大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范畴内, 只起极小的补充作用,不能成为一项归责原则,但此概念的建立可以使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概念与社会保障法上的损失承担责任概念相连接。本文应用逻辑分析方法,分析了传统市民社会侵权形态和现代社会事故侵权形态的不同特点, 分别将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上述各种侵权形态,分析比较各归责原则的适用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享有及负担的承受所造成的影响,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影响在于:其一,举证分担的不同,其二,双方对无过错损害损失的承担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无过错损害留给了损害的原始发生之处,即由受害者承担;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结果则将其转移给了名义上的加害人。研究发现,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在调整因可受谴责的行为引起的伤害的同时,也分配了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损失,包括无过错伤害以及纯粹意外事故损失。我们认为,可将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的区别描述为“过错”和“有条件过错”之间 2 的区别。严格责任的这种过错并不存在于某一特定的侵害事故当中,而是表现为事故加害人所从事的产生严格赔偿责任的一类风险活动,这种“有条件的过错”是行为人从事某项风险活动的代价。因此,对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选择,必须考虑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归责设计特点。结论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传统市民社会中主要因过错产生的侵害行为,而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行为的过错性不明显,或者没有过错的危险事故损害中。文章分析了以交通事故侵害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事故的侵害特点,认为对现代社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选择,应首先考虑危险活动的性质,其次考虑伤害的严重程度和相互性,从而比较衡量各种责任原则的适用对社会及个人生活所需的风险活动自由程度造成的破坏与对受害人安全破坏之间的关系。认为在单方施加风险造成损害的情形以及当伤害是相互施加的,但危险足以对当事人构成显著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威胁时,我们有理由支持严格责任原则;当不存在损害的相互性,但是当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制度或者价格机制加以分散时,适用严格责任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而当适度的伤害是相互施加的,且处于基础风险水平时,采用过失责任原则是合理的。将上述结论应用到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责任的分配,分析表明机动车行驶不具有高度危险作业的性质,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选择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活动的危险性来确定。研究认为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加以确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造成的事故侵害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再配合责任保险制度,或者采用限额无过错保险制度, 再配合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适;而对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侵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合理的,这将有利于促使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文比较考察了美国、德国和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以期为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本文最后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变迁,指出 3 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并在不影响该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建议。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引言近十年来,在我国法制生活中掀起了数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大讨论,事件首先从 1999 年8月30日,沈阳市出台《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行人违章而机动车不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撞了白撞”规则作为导火索,其后又有武汉市、深圳市等 10多个城市出台了“撞了白撞”的交通规则。从而引发了第一次关于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大讨论。根据《人民日报》调查结果显示,广大民众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梁彗星于 2001 年10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的文章,文中言辞激烈地指出: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权的!【1】第一次争论的硝烟未散, 2003 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