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docx

格式:docx   大小:18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docx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22/4/19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厦门市)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
(200 )厦地合(同安通)字号
第一章总贝U
第-条本合同当事人各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
安分局;
受让人:
第三方:
申请,取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及出 让人同意,签订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 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 原土
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 但在使用期 限内该宗 地建筑物、附着物的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 续期时,必须按届时 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 合同约
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并 根据收回时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 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 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t卜人按,照本合同 仑勺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领醛土地房 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 同约定投资开发 建设,经批准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但出租、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 赠与、实现抵押权处置)剩余年期土 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约定 执行:
(1)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企业,
该企业应满足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2 )受让人应就该转让或出租提前三十日向同安区政府或区政 府授权部
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 批准;否则,受让人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等处分行为。
(3 )若受让人拟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同安区政府 或区政府
授权部门有权按折旧后的成本价优先收购, 折旧后的成
本价按[建筑面积X 元/平方米X(50-已使用年期)/50]
计算。
(4)同安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书面同意受让人转让并明确
不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受让人应按交易发生时厦门市有关规定向 出让人补足
土地出让金,并向同安区政府补交建筑财政贴价 (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计收),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认抵押双方应当签 订
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 人和承租人
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 让或实现抵押权处置转移土地使用 权,本合 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 权转移后,其土地使 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 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 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仍由受让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
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
'抵
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 转让、出
租、抵押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土地登 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上地使用者需要继 续
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 期申请书,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 出
让人应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 人重新签
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 或者
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 受让人应 当交回
《土地房屋权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
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 合同
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
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 功能,不
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 能的,出让人可要求
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 让人 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 土地使用权由出 让
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出让 人应当根据
收回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