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征用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 ■建设工程的方案任务书和工 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 —省(或白治 区、直辖市)政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 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平安防护等特
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了征而未用的土地) ,除
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 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白侵占或处理.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
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 并可请求甲方
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白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 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 ,乙方应统一安排, 不得逾期.
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 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开工, 否那么按侵犯公 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 设施的,, 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工程用地的主管机关指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 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 ,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急时回还乙方, 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土地征用合同(二)
征用地单位: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詹照育 职务:镇长
被征用地单位:点头镇龙田村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李国瑜 职务:村主任
被征用户:
根据点头镇总体建设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资源的
利用率,加大城镇建设力度,加快集镇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开展,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福鼎市人民政府委托,拟征 、乙双方在平等、白愿原那么的根底上,协商一 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乙方同意甲方征用座落在点头镇龙田村柘头洋的水田、农地折
合 亩,:东至: 西
至:南至: 北至:(详见征地平面图).
二、 按国家征地有关规定,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水田按每亩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费计肆万伍千元,青苗补偿费:每亩参千元,其他农作 物另定.
三、 房屋及坟墓的搬迁赔偿标准参照福鼎市规定标准执行.
四、 水田征十留一作为了征地户安置留用地.
五、 违约责任:
1、 该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甲方负责于 年 月曰, 一次性付给乙方.
2、 该地被征用后,乙方应理顺与各生产队所征用的的征地关系,按 期将被征用的土地交付甲方.
3、 被征用土地及其地面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存在的权属争议, 由乙方 负责处理,与甲方无涉.
4、 为了表达征地的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镇政府郑重承诺,如征地付款 时或今后出现价格不平等,由镇政府负责补平差价.
六、 未尽事宜,
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被征用户各执一份.
甲方:点头镇人民政府 乙方:点头镇龙田村村委会
代表人:代表人:
被征用户:
**年 月曰
土地征用合同(三)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省(白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白治区、直 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省(白治区、直辖市)、市(县) 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了平方米,四至(见附
图),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 手续的办理
乙方白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办理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
工程完整地交给甲方, 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 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 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含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了根本标
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 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