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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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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4/1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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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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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开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标准商 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筑施工图;
〔六〕 监管前工程付款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工程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交 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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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管中心提供用款方案, 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 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 5%,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 申请.
第十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 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网络系统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 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使用
新建冏品房预售资金,填写新建冏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 并根据下歹0不同申 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 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 造价证明;
〔二〕 申请购置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 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 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 申请归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 抵押合同.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方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资料的,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 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 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同时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传递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开户银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 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局部;
〔三〕 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依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的同意拨付证明 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 人或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丁每个工作日将上一个工作日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根据约定的方式以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形式提供应市房地产 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商业银行每月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应市房地产 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第十六条 预售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