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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txt

上传人:yixingmaob 2014/11/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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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
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
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
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
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肉类制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单元名称产品种类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咸肉类 GB2732-198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标准》
中国腊肠类 GB10147-1988《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 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GB2729-1994《肉松卫生标准》 SB/T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