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20727(颁布时间)
20021001(实施时间)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品价值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和认证的活动。
涉案物品价格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品进行鉴证:
(一)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二)需要以物品价值数额作为处罚和处理依据的物品;
(三)需要对变卖价格或拍卖底价评估的物品;
(四)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认的纠纷物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鉴证业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不得委托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第七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市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所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委托同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必要时,也可委托上一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第九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生产、购置或涉案时间,使用情况及其他资料。对灭失或无法接触的涉案物品,需要评估鉴证的,还应在委托书上载明原因,提供有关凭证、证人证言等资料。
第十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对专业性较强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参与鉴证。
第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