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 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 1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 2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