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 职务名称 1. 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 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 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 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 正副主任科员) 、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二) 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 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 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见附表一)。(2) 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见附表二)。(3)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 见附表三)。(4)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见附表四)。(5) 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6) 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 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 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生产性工人岗位( 技术) 工资标准, 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 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一) 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 核定编制, 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 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 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 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 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三) 高等学校正副院(校) 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 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 教育)厅(局) 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 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 正副院(校)长, 可执行正副院(校) 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 少数院(校) 正副院(校) 长可执行正副院(校) 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 可以执行副院(校) 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