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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标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证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 品房建设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
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 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方法第^一条规 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指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根据就近原那么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指出 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 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 补正的,视为了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 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轮候基 准时间的先后,为了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 申请人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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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 之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以下简称入户时间) 为了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以 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 其社保时间为了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
18周岁的,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了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 根据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 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了入户时间且 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了社保时间且 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 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了入户时间和 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 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 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 候排序.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
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 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居型 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
日后,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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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 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
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
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一* 定比例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方案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 姻、社会保险、 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并依照〈〈深圳市保证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和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方案生育、人
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
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
, 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 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第三章配售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安居型商品房建 设规模、工程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虽等情况,制定 并发布安居型商品房年度配售方案.
第二十条 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由安居型商品房开发建设 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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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房具备配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 应当急时拟定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配售方案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 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根本信息,如工程位 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
(二) 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 认购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 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 选房组织方式;
(六) 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 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