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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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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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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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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苗有水:******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 座(最新)
深海鱼:<******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实务中如何适合该司法解释存在诸 多争议问题,比方解释出台前立案时追诉修正前的刑法和适合新的司法解释并不矛盾. 这不意味着主刑适合新法而附 加刑适合旧法
四对丁<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其他职务犯罪如何处理?
【苗有水解析】刑法中的职务犯罪共计有20个罪名,<解释>只规定了 10个 :***、受贿、挪用***、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对有影响 力的人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 :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 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挪用特定款物.
没有规定的,不是我们没想到的,而是有些罪名很少发生,,对
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没有遇到过被起诉的案例,没有具体的 案件数据为了调研根底,不好贸然出台标准.
过去已经有标准的,现在看来也妥当的,根据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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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受贿罪:最高检的追诉标准是 10万元以上,这个标准现在也是妥当的.
2单位行贿罪:最局检的追诉标准规定是20万兀以上,这个标准在当时有点局, 现在刚好.
3对单位行贿罪:最高检的追诉标准是 10万元以上,现在看来也是妥当的.
有些罪名按原有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现在的相关标准:
介绍***罪:原来是1万元,***罪是对行贿和受
贿的居问介绍,是依附丁行受贿而存在的,现在受贿罪、行贿罪都变了,再用 1 万元的标准显然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受贿罪的 3万元的标准.
有些规定没有单位犯罪怎么办? <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了对非国家
工作人员行罪的标准,如果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怎么办?根据原的追诉标 准,就是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二)的 20万元的标准.
五“为了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否届丁 “为了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形式?
【苗有水解析】(1) “为了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届丁 “为了他人谋取利益〞 的表现形式,这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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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了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否也包含“承诺、实施、实现〞的任何 一个阶段?答复是肯定的.“为了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已经被最高司法机关 过去发布的标准性文件“虚化〞 了.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丁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 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了“承诺〞,对丁 “为了 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调整,还 是已经实施、实现职务提拔或调整,都认定为了“为了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3) “提拔、调整〞如何理解? “提拔〞比拟容易理解,但是这里的“调整〞 如何理解?<解释>的目的和意图是打击买官卖官,要从本质上来认定某种行为了 是否符合解释的意图,不届丁跑官卖官的不宜认定为了这里的“调整〞.比方从苏 北调整到苏南,即使是平级调动,但是苏南和苏北这个差距太大了,目的就是要 从经济条件稍差的地方调到好的地方,应该认定“调整〞.再比方,为了了解决夫 妻两地分居,甚至到更差的地方平调任职的,不届丁跑官卖官,不宜认定为了<解 释>中的“调整〞.
六关丁重复评价问题
【苗有水解析】(1)<解释>规定的相关格外入罪情节比方“曾受过刑事处分〞: 能否同时作为了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例如某人过去由于成心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 任,现在乂******2万元;乂假定他的前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那么在审判 其新犯的***罪是,能不能对他评价成累犯?这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重复评价, 但我倾向丁认为了可以接受, 以容忍呢?由于只有一头是定罪情节, ,国家工作人 员既然已经受过刑事处分了,怎么可能再***罪、受贿罪呢?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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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夕卜,还有一些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比方国有企业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些人员再犯罪, 实践中还是有的.
(2)<解释>第17条规定,受贿与渎职数罪并罚;但是解释第 1条第三款第 (二)项规定“为了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知识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