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工程建
III类地区
荆州古城
沙市中心区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
≤35
-
——
——
≤40
-
≤40
-
多层
≤30
-
≤30
-
≤30
-
≤30
-
高层
——
——
20-28
-
20-28
-
20-28
-
办公建筑
高度<24m
≤35
-
≤45
-
≤40
-
≤45
-
高度≥24m
——
——
≤40
-
≤40
-
≤40
-
商业建筑
高度<24m
≤60
-
≤65
-
≤55
-
≤60
-
高度≥24m
——
——
≤55
-
≤50
-
≤50
-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工程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类 型
建筑系数〔%〕
容积率
一、二类
M1、M2
单层
≥50
—
多层
≥45
—
三类
M3
单层
≥40
—
多层
≥35
—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间距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防止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标准;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