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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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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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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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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方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完毕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完毕后,由学校对新生进展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完毕后,由学校对新生进展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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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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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号为根底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根底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开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效劳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安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安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件2-13〕;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根底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存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填写"学生根本信息表"〔附件1〕;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根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录入"学生根本信息表"。
  〔二〕"学生根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根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地、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展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的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根底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存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存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根底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附件2〕,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附件3〕,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