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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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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pdf

上传人:司棋夸克 2022/4/23 文件大小:4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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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环境管理)环境行政处
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
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
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
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
障碍消除的 3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
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
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
举行听证会。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
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
律适用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 30 日内举行。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送达当事
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3 日前向组织听证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数。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和证人出
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 1 日前将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拟证明的事项书面
告知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
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
进行其他妨碍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