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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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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事务所章程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第三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资金与财务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八章分配与福利
第九章变更、终止与清算
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 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
合伙人行使的表决权分别为 : 一级合伙人为 票 ; 二级合伙人为 票 ; 三级
合伙人为 票。
第十四条在讨论并准备决定本协议第 9 条中 9. 1 、 9. 2 项内容时,应由一级合伙
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 9 条中 、 、 、 、 项内容
时,如协商不能一致时,应由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并一级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
有效,在讨论本协议第 9 条的其他事项时,按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一般多数通过即可。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 ( 含本数 ) 的一级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事务所主
任、执行主任接到提议时,应当在接到提议后的十五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六条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 又可以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 (如购置
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 , 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 但该决议须
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制, 执行委员会设事务所
主任、执行主任和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 由事务所主任、 执行主任及各
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当月财务、人事、行政、 业
务事项。会议由执行主任召集,执行委员会决定事项以一般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21. 1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21. 2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21. 3起草事务所发展纲领;
21. 4 起草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
21. 5 拟订事务所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
21. 7
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三节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
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
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 执行主任一人, 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应从年满30 岁、 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担任一
级合伙人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的一级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任职一般情况下实行轮换制。如无特殊情况,一
级合伙人均可经选举出任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职务,但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候选人如
不能得到一级合伙人绝对多数,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必须严于律己,公私分明,为人正派,作风民主,
办事公道,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以事务所的利益为最高利益; 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和形式
牟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属义务性、公益性的职务,其作为一级合伙人的
权利义务, 与其他一级合伙人完全相同, 除了本章第28 条明确规定的职权外, 事务所主任、
执行主任不具有任何特权。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28. 1 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分别组织、协调或具体落实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工作;
28. 2 依章程规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
28. 3 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
28. 4 在特殊情况下,对来不及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保障和维护事
务所利益的前提下,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须经合伙人会议予以追认。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可申请辞职,经合伙人会议一般多数通过并办理
移交后卸职。
事务所主任因出差、生病等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代行事务所主任职务。
第三十条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时,经三分
之一以上 ( 含本数 ) 一级合伙人的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并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