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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系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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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某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 为了规X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新建住宅区和配套
设施比拟齐全的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与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
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 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 主任假如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 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 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依法成立的业主委
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 的行为守如此,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 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业主 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X文本。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物业管理企业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选聘专业公司承当专项经营业务;
五五〕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承当如下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X、服务标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三〕承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视;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使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承受质 询和审计;
〔五〕承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
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 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 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该物业管理企业承当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
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 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置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业交付使用后,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
理合同。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