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1
文档名称:

河南省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128KB   页数:3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tanfengdao 2017/2/22 文件大小:12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建[ 1997 ] 69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开工管理。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按规定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投资额多少,均需按本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纯属设备更新的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已经审查的工程报建登记备案表; (二)依法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依法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按规定办理的抗震设计审查手续; (六)经界定的工程类别; (七)有施工必需的资金资信证明; (八)按规定应招标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九)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十)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施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委托的监理手续。第五条建设工程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式样后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一) 国家和本省财政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及列入国家或省基建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改项目( 包括重点建设项目) 的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二)市(地)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三)县(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四)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八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九条不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县(市)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1997 年 11月 1日起实施。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 年7月 25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