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目录总说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 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电影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 以下简称“电影企业”), 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 执行本办法。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 物资) 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电影片, 包括电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不同载体和长、宽度的电影片,也包括电视剧片及其他电视专题片等(以下简称“影片”)。四、电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影片(包括影片著作权、使用权等) ,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均作为流动资产核算。五、本办法由“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成。各电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执行相应的核算办法。六、电视制片企业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目录一、说明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一、说明(一) 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企业, 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 、电影发行企业,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 、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 2 、电影放映企业,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包括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或包场方式进行电影放映的专业电影院、兼映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以及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等单位。(二) 企业通过发行、放映影片, 影片后产品开发与销售, 以及转让除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后产品开发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等方式形成的与电影主业有关的收入均为发行放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1 、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 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代理费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等。 2 、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企业的广告收入、附设的“小商店”销售收入、出租场地收入等与电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三)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 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 统称“供片方”) 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 (1 )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2 )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3 )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