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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主体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 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精品资料,欢迎大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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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主体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 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 有机肥.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 能的含碳物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 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 〔如禽畜粪便、农作物
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 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
享受条件 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
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 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
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
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21〕
56号〕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