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已于2022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安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干脆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诞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爱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书目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须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托付物业效劳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
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应当遵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效劳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效劳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遵照以下规定确定:
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消遣、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遵照其次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效劳合同,并监视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遵照本方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干净;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展传播、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
㈣刚好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催促保洁人员遵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展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遵照规定刚好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须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