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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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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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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㈡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㈢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㈣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㈤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