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评协[2005]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册并取得中评协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执业会员。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地方协会受理注册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和次数由地方协会确定,但受理注册申请的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九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并在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