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权属登记新
(一)房地产登记适用的法律法规
1、物权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2、土地管理法
3、房地产管理法
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19年7月1日施行)
6该屋卖给其亲戚以100万的价格成交,李某愿意将收到的20万首期款退还王某,请王某立即搬出房屋。
请问如果你是该案的中介人员,面对此情况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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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程序及缴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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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程序
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登记的一般程序为:(1)申请;(2)受理申请;(3)审核;(4)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含记载于登记簿)
实际工作流程:(1)申请并领收据;(2)预受理(适用5件以上批量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或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3)缴交税费;(4)受理并领受执;(5)审核;(6)公告(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7)缮写权证;(8)校对发证;(9)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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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缴交的资料都是比较概括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种类的登记和具体案情,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资料。举例: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俗称二手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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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交材料
存量房转移登记需要缴交的资料
1、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5份)
如果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需要提交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四份)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5)房地产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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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证明:
(1)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校对)。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校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通行证》)或特区护照;台湾居民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该地区身份证明。在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港澳通行证、台胞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身份证等。
(3)委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购买人或出售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证明书,如属未成年人出售房地产还须提交监护人保证书
(5)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公司的,须提交经合法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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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两份)
5、房地产测绘附图(数量:按购房人数+1份)
6、同意出售证明: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总部批准的证明(属军产的)
(2)市国土房管局批文(属直管公房的)
(3)抵押权人及售房人、购房人三方协议(属已设定抵押的)
(4)兼并、破产、转制、撤销等文件,并注明房屋产权归属(属单位兼并、破产、转制、已撤销的)
(5)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证明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情况(属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
(6)财税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属国有资产的)
(7)提供广州住宅建设办公室核准上市的复函(属安居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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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的):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
(2)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
8、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
9、出售存量公房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意见(国有企业出售存量公房的)
(2)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10、企业转制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交: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1、证明本企业为非证和已报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属非国有资产出售的)
属于房改房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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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属于房改房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须与《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配偶共同申请。配偶不能前来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声明文件。已离异的,应提交经民政部门认证或者公证部门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该房屋产权已归属一人所有。配偶已死亡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合法继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