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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讨论
案例探讨一
?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启程价:“报C514 300吨,即期月4日,卖方传真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延长有效期。3月5日买方答复:“因加客户开本司的L/C亦已过期,无法改证。但客户已口头容许承受有关不符点······请将有关单据速递新华银行,付款改为D/P30天。”3月6日卖方传真:“请贵司速向新华银行申请改L/C,我司无法依据客户口头容许承受不符点。······标纸底版是否已邮出?底版未到工厂无法包装。”3月14日,卖方再次传真:“20万箱底版至今未寄我司,造成工厂生产的产品无法包装。”3月18日买方传真答:“第一批15柜贵司未按指定日期交货,影响客户信念,客户通知底版暂不能交予任何供给商。······当货运抵加而仍未收到有关单证那么不负责提货及付款。请将L/C所需文件通过银行交敝司处理。敝司可出具银行担保文件。······客户已同意承受有关不符点。请尽快交单。”3月20日,卖方传真:“12柜单据已于3月16日交中行快邮贵方银行。”3月28日,买方答:“敝司假设于4月第一周内仍未收到文件,······届时一切后果敝司将不负责。”4月14日,货运抵目的港蒙特利尔。2002年5月14日,买方传真云:“客户对发货期及数量之误颇有看法,故尚未确定提货的时间。对此本司感到特别气愤,亦觉加方无理取闹。我已限其10日内提货,否那么有权转售、或取回货,加方需赔偿我方的损失。”5月30日,买方通知卖方:“兹接加方通知12柜因不符L/C之要求,故拒绝提货,按码头通知,于6月25日前仍无人提货,将被充公。”5月31日卖方答:“〔1〕贵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底版,致使无法印刷标纸,工厂货积压损失紧要;〔贵司又保证承受不符点,承受了单据就有义务付款。”6月11日,卖方传真:“我司从中行了解到12柜单据现仍在新华行,贵司并未将单据送交加银行议付。加方拒收,是由于贵司将单据积压于HK新华银行而未赎单所致,贵司应马上赎单。”同日买方传真答:“单据本司是托付新华银行向加客户代表行之HK分行议付货款,由于上述单据有多个不符点,客户至今不愿承受此不符点,并拒绝提货。”“12柜货因不符L/C要求,客户拒绝提货,故全部权仍属贵司,贵司有权随时转售。”6月29日,卖方传真:“为削减损失,我司托付加客户与P公司联系,了解到P公司拒收12柜货主因是:贵司至今未归还P公司去年的货款USD315000,经协商,P公司现同意接收12柜货,但要贵司先偿付P公司欠款。”7月13日,卖方最终电告:“请速与P公司解决索赔问题,我公司保存索赔权。”终因买方不成认欠P公司货款,协商未果,卖方被迫将货款转售德国汉堡,因减价、换标、运费及其他共损失28万美元。此外,由于买方解除合同,造成卖方已生产的货物处理损失近20万美元。
问题:1、买方是否有权拒付? 2、买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