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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2/7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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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甲在1月1日对乙说:“如果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色,我付给你500美元。我必须在1月5日之前得到你的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诺。可是到1月3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甲的汽车库。1月6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经撤销。这一撤销是有效的。在这个例子中,乙没有按甲限定的方式对甲作口头承诺,而是试图以行为承诺。可能损害甲的利益,因为甲在没有得到乙的口头承诺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乙不会承诺了。他可能会另对其他人发出要约,也可能改变了主意,不再打算油漆自己的车库了。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思考:该观点是否正确?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单选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B《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题意,“要约作废”的函件先于要约或同时到达甲公司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更可能的是《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其根据有: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即可;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中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3月1日特快专递传,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在英国法院1864年审理的Raffles,货物从印度的孟买港装运,运货的船的名称是“皮尔莱斯号”。当时孟买港有两艘船都叫皮尔莱斯号。其中一艘在10月离港,另一艘在12月离港。买方声称,合同项下的船应是10月离港的那一艘,而卖方主张该船应是12月离港的那艘。如果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想法恰恰是对方的想法,则双方发生了误解。对于存在误解的情况,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认定其中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并以之为合同条件。此时,误解属于合同的解释问题。另一个解决办法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布合同未成立。理由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意。在Raffles案中,法院采用的就是后一方案。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答案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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