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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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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2/24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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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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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目前,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各地出台的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社区矫正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和执行程序。在基层社区矫正实践中, 解除与终止情形之外尚有应适用社区矫正中止之特殊情形。本文将从建立社区矫正中止必要性入手, 分析矫正中止与终止的区别,提出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的若干思考及建议。一、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的必要性我国法律体系中, 刑罚执行尚未建立中止制度。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 也未规定中止情形。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新情况: 如被刑事拘留的、病危导致“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即既不能适用社区矫正终止, 也不能继续适用社区矫正监管的若干特殊情形。要解决这些特殊情形下的社区矫正执行无规则可依问题, 就需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及相关制度。二、社区矫正执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社区矫正执行中确有若干特殊情形需要适用中止程序, 但在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应用终止程序来应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终止程序和中止程序特点不同, 不能以终止代替中止。1、社区矫正中止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性社区矫正中止是一种暂时性的状态,根据中止后的情形, 会出现两种迥异的结果: 一是社区矫正终止; 二是社区矫正恢复。可见, 社区矫正中止具有暂时性、不确定性的特点。2、社区矫正终止具有法定性、确定性矫正终止是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 只有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 才能导致出现社区矫正终止的结果。①死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 社区矫正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②被决定收监执行。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法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建议; ③被判处监禁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发现有漏罪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此,社区矫正终止具有法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三、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的若干情形社区矫正执行可以适用中止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社区矫正人员被处以治安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监管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制令,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已发给予处罚。那么, 一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作出后, 社区矫正人员面临最严重的处罚将是被处以治安拘留。在治安拘留期间, 社区矫正人员将暂时性失去人身自由, 处在公安机关严格管理之下。这时,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而不再是刑法处罚, 理应不属于社区矫正执行。待到社区矫正人员治安拘留期限届满, 才会重新回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监管之下。否则, 难以解释为何治安拘留不能折抵社区矫正期限。2、社区矫正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被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后, 社区矫正执行应当中止, 因此时社区矫正人员人身自由已被限制或者剥夺, 其中受到拘留和逮捕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