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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22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
其次条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立、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爱护、信息网络安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以“推动生态文明,建立漂亮恩施”为目标,切实爱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立、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安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遵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章 建立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立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根底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别区域的建立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展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
〔四〕接近爱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立工程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建立用地管理,应当以限制性具体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运用兼容性原那么。
各类建立用地运用性质的划分,应当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50137-2022〕确定,具体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2《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限制性具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城市新区和有实施条件的旧城区应当遵照商住分别的模式布局。
临时建立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立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平安等,同一临时建立工程内临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
第七条 建立用地运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原那么,建立用地最小开发单元为5000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