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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肖铃)证据法学-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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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肖铃)证据法学-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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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肖铃)证据法学-总论.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据法学 总论
肖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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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课件
第一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是裁判的基础。
——边沁
《司法证明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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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法官查证
——证据收集和采纳较少限制,但为证据预设证明力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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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早期的陪审制度与证据制度
知情陪审团
“自由证明”模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规则;后期开始有“法定证明”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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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陪审制度的变化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不知情陪审团——1352年,英国法律赋予被告人要求那些了解案情的陪审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控告式诉讼逐渐发展为抗辩式,更强调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
因此证据成为了审判的中心,一系列证据规则应运而生。
17世纪后,英国移民将陪审制度及相应的证据规则带入北美殖民地,成为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证据制度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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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基本特点
1、证据规则在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的同时往往也带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在限制性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增设一些例外;
2、绝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证据采纳问题的,而在证据采信或价值评断问题上,法律还是给予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英美法系证据规则是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但更倾向于证明的规范性和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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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纠问式诉讼与证据制度
(一)纠问式诉讼
12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国家从控告式转变为纠问式诉讼。
相比较审判阶段,预审阶段是更重要的诉讼阶段。
(二)早期(自由证明)证据制度的特点(12-16世纪)
1、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2、收集证据具有片面性;
3、被告人无法行使举证权利;
4、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徒有虚名;
5、法官享有运用证据的自由,属于“自由证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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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
在16至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盛行。
形成原因: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要(政治原因);等级制度(社会原因);崇拜权威的思潮(文化原因)
在德国、奥地利等国家,直到19世纪后期仍然保留了形式证据制度,其代表性法典包括1532年的《加罗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即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明文规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能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
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前者指法律规定能够据以认定案情的充分确实的证据。后者指法律所规定的证明力还不充分,不足以认定案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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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优点:其取代神示证据具有进步意义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2、缺点:
——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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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缘起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法国杜波耳提出用自由心证代替法定证据制度,并被议会通过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意、德、日先后采纳。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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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内容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法官凭自己的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而良心是按理性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

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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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1、优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2、缺点: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到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
20世纪中期以来,在保持自由心证传统的同时,大陆法系开始吸收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优点,并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加以限制,确立了“心证公开”规则。
可见,当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也是自由证明与法定证明的结合,但更倾向于自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