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0
文档名称:

证据法学肖铃证据法学-总论.ppt

格式:ppt   大小:285KB   页数:3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证据法学肖铃证据法学-总论.ppt

上传人:shujukd 2018/10/29 文件大小:28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证据法学肖铃证据法学-总论.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据法学 总论
肖铃
**********
020xiaoling@
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是裁判的基础。
——边沁
《司法证明的原理》
第一节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方法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神示证据制度是最初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类型,广泛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及封建社会早期。
“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
获得神的意志的方式是通过某些确定的仪式来完成的,主要包括诅誓、水审、火审、决斗、抽签和卜筮等。这些仪式因地域、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的不同往往存在一定差异。
神誓法——通过让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并查看其反应征象,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方法。
神判法——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神誓法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誓”。
神判法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
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
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嫌疑人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
古印度
《摩奴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
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The suspect had to carry a bar of red-hot iron in his hands while he walked nine marked paces. In the unlikely event of no burns appearing on his hand, he was judged innocent. Otherwise, he was promptly hanged.
ordeal by fire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神示证据制度逐渐消亡。
1215年,欧洲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明令禁止在其宗教法庭的审判中使用神明裁判;
13世纪末,神明裁判基本退出欧洲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证据逐渐成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现代意义上的证据制度逐渐形成。
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1、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2、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3、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起到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四、两***系证据制度的分道扬镳
1、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的控告式诉讼模式的关系
2、欧洲大陆国家和英格兰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分道扬镳
英国:抗辩式诉讼和陪审团审判
——规范证据采纳问题,对证明价值不予规定。
欧洲大陆国家:纠问式诉讼与法官查证
——证据收集和采纳较少限制,但为证据预设证明力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