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
——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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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1
二、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 1
第二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
一、有关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总体要求 2
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2
三、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2
四、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4
五、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 4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 5
一、运用认定的总体要求 5
二、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 5
三、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 6
四、与列报相关的认定 7
第四章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7
一、审计程序的目的 7
二、审计程序的类型 8
三、信息生成和储存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影响 10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审计证据的含义,并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提出总体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审计证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条指出,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第五两条分别就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及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作了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一般包括对初始分录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合同、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未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对财务报表的其他调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上述会计记录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构成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为此,本准则第五条就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作了规定。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共同构成了审计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前者,审计工作将无法进行;如果没有后者,可能无法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只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二、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
审计凭证据“说话”。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支撑审计意见的基础。本准则第六条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提出了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本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说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有关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七条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这里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换言之,职业怀疑态度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进行批判性评价。注册会计师不能假定“管理层是诚实的”,而应当考虑他们不诚实的可能性。
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说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的含义及评价标准。
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指出,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2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
本准则第九条第一款指出,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具体来说,在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就应实施越多的测试工作,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内。
例如,注册会计师对某电脑公司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