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1-05-06 13:07: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 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 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 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 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 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 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 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
(五) 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