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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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2008年6月13日业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于2008年8月1明职工、文明部门、文明家庭等基础创评活动,在此基础上评选一定数量的标兵,激励职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总结宣传本单位突出典型的先进事迹,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活动。
(六) 自觉践行公民道德规范,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职工道德行为准则。
教育职工在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助人为乐,遵纪守法,见义勇为。
教育职工在单位工作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明礼诚信,优质服务,热爱集体,遵守纪律。
教育职工在家庭生活中模范遵守家庭美德。敬老爱幼,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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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职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注重学习,加强修养,积极上进,谦虚严谨,正义公道。
(七) 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绩。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对拔尖人才和优秀业务骨干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科普教育,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 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寓教于活动之中,培养职工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
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文明上网,文明祭祀,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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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排查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做到严格·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违法犯罪,治安状况和工作秩序良好。
(十) 大力开展节约能源资源教育活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风气浓厚。
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具体有力,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无滥采乱伐、无违。法占地、无私建滥建等违法现象。
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单位环境和居住环境,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并不断得到改善。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一条 县(区)、市(地)、省三级文明单位的命名和晋档升级均按照自我测评、自愿申报、逐级把关、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命名满四年进行重新申报,重新考评,重新命名。
第十二条 凡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认真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达到要求标准,可以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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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命名满两年的各级文明单位,符合条件要求,有资格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满两年,在同行业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的,有资格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以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单项奖励,有资格破格申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
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通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并连续两年获省主管部门综合性奖励,有资格破格中报上一级的文明单位标兵。
已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两年以上,在全省同行业中综合评定居领先位次,并在两年间受到省委或省政府、国家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达到中央文明委要求的评选条件,有资格申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再经过三年努力具备条件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连续三届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五条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的文明单位创建及推荐工作均按市地统一要求,统一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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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尔滨市内的中央直属单位、省委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在哈尔滨市内的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文明单位建设及推荐工作由省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院校实行属地管理。
农垦、森工、哈铁、石油、高校、省直工委应与地方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