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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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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7/2/28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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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状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以及现代营销手段的不断发展,网络等新途径购物越发流行。可是由于新渠道购物具有看不见实体物品,无法提前试用以及销售商不在本地不能面对面交涉等情况, 导致由于商品质量不好或者其他原因而消费者想退货而不能退或不方便退得窘境。对此网友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的新渠道购货消费者保护制度, 终于在 201 4年3月15 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除特殊商品外, 网购商品在到货之口起 7 日内无理由退货。同时根据工商总局最新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对于消费者的退货权予以明确保护。七日退货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的后悔权, 关于消费者的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拥有的知情权并不能充分实现(尤其是在远程销售中), 后悔权的设立可以作为保障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由于更多的交易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 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后悔权制度对于消费者给予“无理由退货”的保护, 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 使市场秩序更合理。当前, 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还屡见不鲜,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市场诚信的需要, 是出于对交易公开、信息充分、契约自由等目标的追求。后悔权的法律属性所谓“后悔权”, 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于商品不满意, 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 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后悔权”制度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中也表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 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之后, 可以赋予其一个考虑期,如果在期限内,消费者经过冷静地考虑,认定不要所购商品时, 就可以将商品无条件退回商家。从后悔权的定义可以看出, 后悔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属性:(1) 无因性与免责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退回商品无须说明任何原因,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 单方行使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无须与经营者达成合意, 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买卖合同,只要通知交易对手即可,无须交易对手的同意。(3) 非司法程序性。消费者行使后悔权, 单方面地解除买卖合同, 无须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只要通知经营者即可行使。(4) 范围的特定性。后悔权的行使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后悔权, 在立法惯例中, 通常将后悔权的行使限制在非现场购物的范围内。下文就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以期解决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所存在的几种问题,以期为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一、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不足(一)“商品完好”该如何界定。新《消法》第三十五条指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标准是什么呢?在业界有一个比较经典的争论: 一件衣服剪掉吊牌,是否算“商品完好”? 当前,一些服装品牌的线上商城,对于剪掉吊牌的衣服,如果仍能提供吊牌, 算作“商品完好”, 属于退货范围。但在一些大型综合类电商, 特别是一些买断式经营的电商网站以及淘宝店铺中, 剪掉吊牌则被认为是“商品不完好”。可以说对于商品完好的界定现在还缺乏统一的标准, 同时由于商家具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势, 故导致当消费者提出退货时商家依仗自身的强势单方认定商品不完好从而不给消费者退货, 而消费者往往没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或统一标准来与商家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