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规范
(一)案件受理
(1)大队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2)对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文书和其他录音、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应现场收集;不能现场收集的证据,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限时提供;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和大队长审核,审核同意的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⑤书面证据材料要查看原件并留存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⑥督促涉案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⑦对需使用委托审计等特殊方式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除进行举报投诉的专项调查外,原则上应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对专项检查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中的涉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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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时应将平息事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放在首位。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面,组织当事各方推选代表接受调查。
(3)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执法程序,但必须注意及时弥补,确保调查结束后程序不违法。
(4)调查时要迅速、敏捷地把握问题的关键,灵活运用执法手段,明确当事各方的责任,及时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达到锁定证据的目的。
。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主办人员应按程序上报大队领导,请大队领导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时跟踪掌握协查的情况。对其他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有关中队应按照大队领导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规定反馈协查情况。
(五)案件处理
(1)对依法应当立案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的处理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2)对已立案的重大、疑难或有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案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大
队长报告。
(1)经调查,对举报投诉事项不成立或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2)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
(1)对立案后的各类案件,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案报批表〉,经主办监察员督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大队长审定。
①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
②举报投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③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④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⑤不属于本市直接管辖的;
⑥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⑦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撤案的情形。
(2)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撤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撤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
(1)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案件移送意见,起草案件移送书(函),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移送案件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大队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①违法案件不属劳动保障事项的;
②涉嫌犯罪的;
③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移送案件的情形。
(2)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大队长审批,主办人员需要起草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
(3)主办人员在移送案件时,应复印1份案卷,办理移交手续(案件移送回执),留下移送案件的证据。
(4)案件移送后,主办人员应及时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1)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涉案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的,主办人员可口头责令改正,但必须同时作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将违法事实和责令改正依据、内容记录在案,并在作出口头责令改正的2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和用人单位改正的证据材料存档。
(2)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作出书面责令改正的,其处理方式为: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提出责令改正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大队长审核后,再报主管部门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