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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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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间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宪法权利”和“自然权利”还保持相同属性和共同含义;而基本权利的外延则扩大了许多,那些体现福利或者特权(即个人向政府要求的权利)的社会经济权利逐渐在许多国家成为基本权利,它们或者体现在宪法文本中 ,或者通过司法救济扩大了保护。例如起初,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仅仅是对政府的否定性要求,但是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些规定却开始严格限制有关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和对工人的赔偿等社会立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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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类社会权利在美国建国之初就不是基本的,美国至今也不给予这些权利以正式的宪法地位。“尽管富兰克林·罗斯福宣称,美国对‘免于匮乏的自由’的承诺和其它自由一样,但经济—社会自由在美国仍没有获得宪法地位。”“所以,美国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就是现在通常所谓的公民权和政治权。”理论和实践说明,广义上的宪法权利就是基本权利,就是宪法文本中规定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宪法权利只是宪法基本权利文本中的'那部分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其具体内容是人身、财产、宗教自由、言论自由。
所以,无论是狭义的宪法权利还是广义的宪法权利,它们都可称之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狭义的宪法权利是消极的,是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与豁免,也是抵制政府侵犯、保护少数的道德权利,须依靠司法救济予以实现。广义的宪法权利不仅包括消极权利,还容纳了积极权利,后者需要国家积极立法来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
关于宪法的手抄报内容二
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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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手抄报内容三
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
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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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