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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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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fxl8 2014/11/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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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3
青岛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
室内环境检测实施办法
为提高青岛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部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检测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室内装修环境检测,检测内容为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TVOC)和氡五项环境污染物。
二、装修工程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采用水性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甲苯二甲苯总和、甲醛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上述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检测报告应为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材料检测报告。
当建材和装修材料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装修施工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和混苯。严禁在室内施工时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施工单位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形成新的污染。
三、检测方法
试点工程应对样板房(不含外购家俱)进行检测,如果样板房检测合格,可减少同批装修的抽样数量,具体数量见表一(全装修住宅抽样数量);采样点设置及取值方法见表二(采样点设置及取值),采样点选择应为住宅数量的5%。
全装修住宅抽样数量(样板房合格后) 表一
同批房间总套数
抽样数量(套)
每套待检房间数
≤100
3
卧室 1间
起居室(厅)1间卫生间 1间
橱房间 1间
储藏室 1间
101-200
4
201-300
6
301-500
9
>500
协商确定
备注
本办法规定以施工单位为前提,同一施工单位,采用同材料或同类型材料且材料用量基本相同的装修房为一批(用量接近时也可认为同批)。
下述两种情况规定为不同批:(1)不同施工单位装修的属于不同批;(2)相同施工单位装修,主要装修材料用量不同时,属于不同批。
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
采样点设置及取值表二
被检房间面积
采样点
取值方法
布点要求
≤50 m2
1
实测结果
中心位置
>50 m2,<100 m2
2
取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均匀布点
≥100 m2
3
检测时应在被检住宅外,上风向处设置空白对照点进行检测(氡浓度检测不需要设置空白对照点),检测结果为扣除空白之值。
四、申报
开发企业应分别在样板房装修竣工和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前15天,向具有法定资质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检测要求
,应在装修工程完工核验合格起7天后、全装修住宅交房前进行。
、氨、苯及TVOC检测时,被检住宅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检测;进行氡浓度检测时,被检住宅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检测。检测应满足以下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