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依法经营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疗养院、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洗浴场所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实施对辖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旅馆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对申请开办旅馆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对旅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旅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三)指导旅馆作好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治安业务培训;
(四)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或委托公安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公安机关要求;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旅客住宿登记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开业审批
第六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规定;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三)门、窗牢固,并配有必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防火设施;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四)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并有单独通道;
(五)单独设置与旅馆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六)在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配备无盲区、二十四小时有专人职守的闭路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视频资料应保存15日以上;
(七)具备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与设备;
(八)安装经市级公安机关招标认可的居民身份证阅读识别设备;
(九)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利用居民住宅开办旅馆的应当利用临街底层房屋,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必须确保不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在地下建筑内开设旅馆,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并具备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和良好的通风、防潮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向所在区、市公安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特种经营(旅馆)业许可申请表》;
(二)开办申请报告;
(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开设旅馆的还应出具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