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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国家行政制度(下)中央与地方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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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国家行政制度(下)
中央与地方关系
教学要求:对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职权与机构有所了解,增强学生对我国地方政府运作模式有理性的认识,并进一步思考其改革路径。
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
授课课时:6课时
讲授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参阅书目
1。曼斯菲尔德. 驯化君主[M].译林出版社,2005.
2。[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4。约翰 F. 沃克. 美国大政府的兴起[M].重庆出版社,2001.
第一节省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制的沿革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地方政府结构。
1。建国初期,政务院制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规定,各级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的行使政权的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
乡级政府仅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
由此可见,当时的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都是广义上的“政府”,实指整个一级国家机关。
但中央人民政府中还专门设立了国家行政机关——政务院,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中,人民政府委员会兼有人大常设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双重角色与功能,没有另设专门的国家行政机关。
2。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它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又兼有本级人大常设机构的某些职权。
3。“文革”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取代,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1979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常委会。由此,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便不再兼有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