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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说明。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
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
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
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
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
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
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
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
否齐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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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
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
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