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索引号: OA001010502201111003 内容分类: 省政府文件文号: 皖政〔 2011 〕 106 号发文日期: 2011-11-10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键词: 经济管理食品安全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强化责任落实, 确保食品安全。(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市、县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四)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保等部门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 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 和实施时间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五)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由质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六)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若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地点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七)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八)加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食品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单位的监管,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 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 工商部门配合。(九)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十)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市、县、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积极配合食品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