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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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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妙玉 2022/5/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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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孙保华 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而侦查技术水平、方法手段不能满足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导致部分案件相关事实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不全面、不严密,难以保证指控犯罪和庭审活动的需要。刑事犯罪案件的增多,使侦查人员的办案强度增大,同时受诉讼时限的限制,一些疑难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羁押期限已满,侦查人员不得不抓紧处理快到期的案件,而只能将新受理的案件暂时搁置,这样就容易造成案件积压,并导致恶性循环。侦查人员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机关,此类案件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使案件证据存在漏洞。一方面,一些侦查人员过分看重和依赖直接证据、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间接证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一旦原来的证据锁链某一环节松动,便破坏了原有证据系统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侦查部门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提起公诉标准,完全依照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不再收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充实、核实和固定,而直接移送公诉部门,给日后的公诉工作增添了隐患。
,确立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对控方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全面举证,并就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法庭辩论。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当庭作无罪判决。这无疑增加公诉人指控的难度。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充分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就必然对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不符合起诉要求的案件就可能会被退回补充侦查。
。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破案,轻退查”的错误倾向,难以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往往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员的奖惩标准,而对于补充侦查的质量,则缺乏细化、规范的评价标准,退查工作质量与考评并不挂钩。由于侦查人员不直接承担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使得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往往倾向于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破案后证据的采集和固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更加消极对待。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
。将案件能否成功起诉与侦查人员的绩效奖金挂钩,这样可以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思想,增强证据意识、庭审意识。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树立了证据意识,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同时,就会注意收集排除其无罪的证据,避免了先入为主、忽略证据的矛盾性,从而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退查。在收集主要证据的同时,也会注意收集间接证据,使证据之间形成牢固的链条,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环节中翻供。侦查人员还应强化固定、保全证据的意识,以减少因证据发生变化而形成屡查不清的局面。
。一是把握退查的必要性。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退查并非唯一弥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办法。公诉人应当先考虑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