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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替代交易-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替代交易
2 替代交易的内容
3 替代交易的构成
什么是替代交易
  替代交易,在损害法律没有在代替交易的条文中区分缔约主体身份的原因,如是买方还是卖方。而UCC第2-706条和第2-712条分别规定了卖方或买方的替代交易,对卖方和买方进行了区别对待,但这种区分对待在具体操作上可行,但作为设定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的一般合同而言,上述做法则是不合适的。
  2.替代交易需合理。替代交易必须合理,这是替代交易救济方式的共同要求。在实际的判断上,合理性必须体现在各个方面,如时间、地点、价格等。替代交易的主体应当是无不合理迟延地进行替代交易,至于如何判断“无不合理迟延”则需要采取“通常人标准”( ReasonablePerson Standard),具体到商事交易,“通常人标准”则相应改为“通常商人标准”( ReasonableBusinessman Standard)。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商人或非商人抑或商事交易或非商事交易,它们之间都均较大的差别,而法律应当对此差别进行适当回应。在判断标准上,“通常人标准”也需要予以适当的类型化。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无不合理迟延”既是一种积极标准,也是一种消极标准。其要求受害方一旦选择这种救济方式就要积极行为,不能消极对待。但是,正如UCC第2-712条注释2所指出的那样,关于买方的补进必须“无不合理的迟延”的要求并非有意限制买方寻找、比较以决定如何能最有效地补进货物所需要的时间。在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一方的替代交易是否是以最优的价格来进行的。UCC第2-706条注释5指出,“商业上合理”这一用语只是要澄清普通法上的一项规则,即转售的时间是在买方违约后的其他客观情形,什么时间是这种合理时间取决于货物的性质、市场的状况以及当时的其他客观情形,其长短既不能以任何法律尺码来衡量,也不能分为不同的刻度。
  替代交易中“合理性”的判断是最为困难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替代交易可以分为两个过程,即搜寻(
search)和实际选择(actual choice)。爱森博格教授认为,这两个过程的判断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对替代交易的搜寻(search)采用合理性标准,而对替代交易的实际选择采取诚信标准。“买方搜寻替代交易的合理性不取决于他是否在一个完美、无成本以及不受限制的搜寻中发现了最好的价格以及最接近的可比替代交易(comparable replacement)。而是,问题在于:买方是否搜寻直到发现更低价格可比替代交易或发现更接近可比替代交易可能性所产生的期望价值没有超过继续搜寻的期望成本。”而对于替代交易的实际选择则采取诚信标准予以审查,原因有两点,一是根据无差异原则[2],合同救济应当实现受允诺人可证实的偏好,诚信原则能够实现该目的,而合理性标准则不能;二是,基于替代交易与其他合同救济方式的特殊优势,法院应当尊重买方的替代选择,以减少买方诉诸实际履行或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当然,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买方能够证实其搜寻是合理的,那么实际选择通常会得到尊重,如果其搜寻不合理,那么其实际选择有机会主义的嫌疑。
  PECL第9: 506条注释B认为,如果替代交易的价格与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