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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商管理办法
2008版
为促进防伪事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代理商的利益和权利,充分利用各代理商的资源优势,鼓励合理竞争,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司市场份额,特制订本代理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签约授权的代理公司、公司外派的业务机构和直销业务代表。
第一部分:代理商(业务代表)的职责
一、服从公司统一的市场管理以及价格体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采用亚元系统防伪技术制造、销售相关的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应对自己所有的业务负有直接法律责任。
二、配合公司作好入网客户的服务,注重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业利益;及时反馈各层面客户的产品改进和建议;对于第三方侵害甲方权益的事件应及时通报,并主动收集证据和进行相关的处理行动。
三、按照公司统一的合同标准文本,包括《亚元防伪系统企业入网合同书》以下简称《入网合同》与《亚元防伪系统订货协议单》以下简称《订货协议》。如确需对《入网合同》或者《订货协议》进行修改的,应提前和公司客服部协商并取得书面认可。签约后须将《入网合同》和《订货协议》及企业的相关证件等客户资料交公司客服部审核备案。
四、原则上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区域内销售公司产品,如在代理区域以外有市场资源的,需要填写跨地区开发业务申请表,由客服部协调确认后方可操作。
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擅自以低于规定的最低销售价出售代理产品或销售非授权代理产品,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注重销售人员的培训,包括业务技巧、生产流程、纹理知识、目前流行的防伪技术比较等,要有能力自行组织一些小型的软性推介会,解决客户的疑难问题,促成项目成功。
第二部分:市场业务管理规则
一、凡从事“亚元防伪系统”推广工作的业务机构,均须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其资格。业务机构包括代理公司、直销代表、办事处或其他推广机构,有效资格未经确认的机构,不得从事亚元防伪系统的推广工作。公司以代理合同、合作协议、业务授权书等形式确认上述业务机构的有效资格。凡从事亚元防伪系统推广工作的业务人员,须为上述业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以该机构的名义开展推广工作。
二、“亚元防伪系统”涵盖多种防伪技术产品,业务机构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其所在区域的产品代理类别,并根据不同技术产品签订相应代理权限。每一合同年度完成后,将根据代理商所签订的完成量进行考核,如无法完成合同规定当年的50%任务量且无合理原因,将取消代理商资格,其原有客户仍由该代理商进行服务,公司保证其利益不变。
三、各业务机构应该要求业务人员按时提交工作报表,督促、指导、检查其工作进展,充分掌握本机构所开展业务的全部情况。
四、各业务机构应每月按时以电邮或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客服部提交的市场信息报告。
五、公司客服部收到各机构提交的反馈后,由专人负责分类、登记、建档。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机构同时操作同一个客户的业务时,将根据各机构所提交的表单中反映出来的真实信息书面进行有期授权,决定由何业务机构在授权期内继续操作。
六、公司客服部的授权将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1、时间性:在同等条件下,由最先与该客户进行了有效接触的业务机构继续洽谈。
2、有效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机构同时与某客户有接触时,客服部将区分一般性接触和有效性接触,决定由有效性接触的机构继续洽谈。一般性接触指:电话联系、送交过介绍资料、初次拜访、与非关键性人物洽谈等;有效性接触指:有特殊关系、与关键人物洽谈一次、已发生物质赠送行为等。
3、有利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机构均同时与某客户有利时,公司将区分那个机构更利于洽谈成功,决定由更有利的机构继续洽谈。判断“有利性”的标准是:离客户更近、可以节约差旅费、拥有更高素质的业务员、在该客户所属行业已有成功推广经验、该业务机构综合实力明显强于对手等。
4、鼓励性:在授权时还将参考以下因素:有广告投入、业绩突出、信誉良好、无拖欠货款现象、敬业、在提交的工作表单中从未发现虚假内容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机构,在授权时可能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
5、惩罚性:未提交或未按时提交工作表单的业务机构,在发生业务争执需要授权时,公司将不保护其利益;未客观真实填写业务信息,或被证实曾在表单中提交过虚假信息者,在面临授权时也将处于不利地位。
七、如果客户主动要求从几个同时与其有接触的业务机构中挑选一个愿与之继续洽谈的业务机构,公司尊重客户的选择。
九、如某业务机构有压价竞争、贬低对手等恶意行为,公司以书面劝诫;如再发生上述恶意行为,公司在授权时将不保护其利益;上述行为严重时,属于违约,公司可以取消其业务资格。
十、已经授权给某个业务机构的客户,经三个月的洽谈仍未有实质性进展,公司有权重新决定,另行确定业务机构接手洽谈。但确有理由者可以申请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