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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u0474 2014/1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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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卷第期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月. .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一琪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摘要:
清算过程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公司及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应该予以赔偿的责任制度。一般情况下,
清算义务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的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如果清算义务人的行
为造成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形成
以第三人身份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由此,本文以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中的清算义务人为研究对象,从债权
侵权的角度来详细论述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人;债权侵权;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其一,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债权与第三人无涉.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第三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侵权。依据债的相对性原
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理,债之法律关系仅能约束合同中特定的当事人,
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在此之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
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①外,侵权责任的客体仅为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权,
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能提起侵权之诉。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支持此种观
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最高院意见稿》首次引点,认为:“债权系属相对权,不具典型社会公开性。
入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法律概念,并对清算义务人第三人难以知悉,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时甚多,
主体资格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都做出了相应规加害人的责任将无限的扩大,不合社会上损害合理
定。但此“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形成相应的司法解分配原则。”④
释,并无法律效力。年《公司法》以及年其二,肯定说的观点,也即债权不可侵性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然未认为权利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是不可剥
明确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其中年《公夺的正当利益在法律上的定型化。⑤主张“既日权
司法》第条确立并简化了公司清算组的构成, 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晰以,就不可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条、第条、第侵性而言,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与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条、第条对清算义务人制度中民事责任的相应无区别。我国民法学者江平也认为:“从债权不可
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副侵性的角度讲,债权也是一种绝对权,也应当受到
院长奚晓明在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侵权法的保护,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任何第三人
释一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承认并大量使用均负有不加侵害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即应负侵权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行为责任。”⑦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统称为公司清算笔者认同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债权应当可以成
义务人。②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作为财产权,自然具有不
二、债权侵权理论概述可侵性。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