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孝感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院科字[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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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职能之一,是高校教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为了全面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科学研究推动我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我校培养人才的质量和为社会服务的水平,不断提升我校的学术声誉,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量包括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创作类成果。
2、申报、承担科研课题或项目,争取到的科研经费。
3、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中取得的成绩。
4、在社会上产生的学术影响。
5、在校内作学术报告、指导学生科研立项。
6、其他科研工作。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标准
第四条承担和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工作量分值
类别
项数
计划项目(A类)分值
指导性项目(B类)分值
申报
项目分
国家各类基金、计划项目,各部委项目
1
2000
500
10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等部门项目
1
200
50
8
省教育厅项目
1
100
30
5
地市级项目与横向协作项目
1
100
30
5
校级项目
1
30
-
3
承担项目分值按立项占40%、结题占60%分期计分。“申报项目分”系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得分。
第五条争取校外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分。校外科研经费以学校财务处到账经费为准,包括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成果转让费和推广费。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类按每50元计1分计算,自然科学类按每200元计1分计算。
多年期任务经费一次到帐,按起止年限分解。未指明任务年限经费,按三年分解。
第六条学科建设的工作量计分
类别
单位
分值
申报分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权
1个
2000
50
新增省级重点学科
1个
1000
25
省级重点学科
1个/年
50
-
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1人
200
5
硕士生指导教师
1人/年
30
-
新入选省级学科带头人
1人
500
10
省级学科带头人
1人/年
50
-
新入选省级学术骨干
1人
100
5
省级学术骨干
1人/年
20
-
新入选省级优质课程
1项
200
10
第七条科研类成果按照《孝感学院科研成果量分标准与科技人员科研工作考核标准》中的各类成果得分乘以2计入科研工作量分。
第八条创作类成果按照《孝感学院创作成果类别界定与量分标准(试行)》计入科研工作量分。
第九条校内作学术报告按每场5分计算,学术报告需经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条指导学生科研立项按每项计5分,超过3项按3项计分。如果指导项目中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它类型成果产生,按照《孝感学院科研成果量分标准与科技人员科研工作考核标准》的量分标准计分,对在国家一级主管部门获得奖励的学生科研成果或创作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200分、100分、50分给予奖分,省级主管部门获得的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50分、30分、20分给予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