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改厕管理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办制定的《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三条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爱卫办依据全国爱卫办下达的农村改厕项目任务统一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作用,全面开展农村改厕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县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改厕工作,制定改厕发展规划。积极协调卫生、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推进改厕工作。
第六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执行能力和群众需求,建立改厕项目申报制度,申报项目要切实反映农户的改厕愿望,认真摸底统计户数,制定改厕计划,建立健全农村改厕效果评价体系,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三章技术培训与健康教育管理
第七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组织技术部门,动员社会机构、团体及志愿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农村改厕活动。
第八条省爱卫办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村改厕管理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的改厕技术培训,并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不定期技术指导。
第九条设区市爱卫办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农村改厕管理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技术培训。并协调本级疾控机构对辖区内农村改厕后的粪便无害化效果进行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检测和评价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爱卫办负责乡(镇)村的改厕技术培训,培训包括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办负责协调健康教育机构,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宣传载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改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群众自我管理、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等健康行为的形成。
第十二条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粪便无害化原理、厕所建造技术、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厕所建造质量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方法、厕所的卫生学评价方法、改厕与肠道传染病等防控相关卫生知识等。
第四章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县级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江西省农村改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不得使用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五条厕所的主要材料,要有相关部门进行的安全性检测、评价报告,报设区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建造厕所的主要材料应由县级爱卫办按有关物资采购规定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企业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第十七条新改厕的地区,应先由经过培训的改厕技术人员先行建造“示范厕所”,并现场培训相关泥瓦工与村干部,“